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受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省审计厅派出审计组从2020年5月18日起,对吴奇宝同志、汪起海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现将审计纪律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审计组成员及联系方式
审计组长:叶长卫
成 员:张 清(主审) 常 君 郑 涛 汤 洋 黄丽莎等
审计组地点: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总部七楼三号会议室
联 系 人:张 清 联系电话:18907168068
二、审计纪律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期间,实行审计外勤经费完全自理,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八项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费、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三、监督举报渠道
审计工作结束时,审计组自查执行审计纪律和经费自理情况,并将《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和经费开支自查报告表》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公示,欢迎被审计单位及广大干部职工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给予监督。
举报电话:027—87236015
网站举报信箱:网址http://sjt.hubei.gov.cn/ 中文域名:湖北省审计厅/审计信箱/举报信箱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天鹅路3号 邮政编码:430071
受理部门:湖北省纪委监委驻省审计厅纪检监察组
湖北省审计厅
二0二0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