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委分别批准《食用盐》《食盐卫生标准》修改单
日期:20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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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去年新修订的GB2721—2003《食盐卫生标准》和GB5461—2000《食用盐》存在多处互相矛盾的规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分别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卫生部提出修改意见。于2004年7月21日经国标委批准,并于批准之日起实施。近日中国盐业协会已将此修改单转发给各省,希望能认真贯彻执行。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1、两个标准互相引用,原则上产品质量指标按GB5461—2000《食用盐》规定执行,卫生与营养指标按GB2721—2003《食盐卫生标准》和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执行。
2、两个标准均取消了氟含量的检测,该项仅对氟强化营养盐进行检测。
3、铅含量由≤1mg/kg修订为≤2mg/kg,砷、钡含量不变。
4、取消了GB2721—2003《食盐卫生标准》中“水不溶物、硫酸盐、亚硝酸盐、铜、镉、总汞”项目和指标,及相应的测定方法。
5、在《食盐卫生标准》中对包装、贮存、运输增加了防止亚硝酸盐混入的内容。
6、碘剂改为执行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即可以加入碘酸钾,也可以加入碘化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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